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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米酒稅率、WTO談判與檢討民營化政策
反對米酒不合理漲價行動聯盟召集人 簡淑慧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五月十四日通過行政院版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竟然將民間於烹調慣用的紅標米酒(消費者習慣的、不加鹽的正統米酒,現菸酒公司改稱稻香米酒),正式併入蒸餾酒類課稅,只是稅率是高是低暫且保留,還要由朝野協商決定。此番修法,雖然尚未決定紅標米酒的稅率高低,然而把紅標米酒和高價洋酒用同樣方式課稅,卻延續了以往的錯誤政策。雖然爆發過米酒殺人事件,然而行政與立法部門卻不求透過對外談判爭取人民利益,反而對內錯誤修法,作出喪權辱國的決定。不禁令人擔憂,米酒殺人事件恐將於每年的冬季反覆上演!
◎愚民官僚錯誤解釋「國民待遇原則」
猶記去年底米酒殺人事件剛發生之際,國貿局長黃志鵬在媒體上公開表示「米酒酒稅屬內地稅而非關稅,WTO對此並無具體限制,只要求符合國民待遇原則即可」「還有談的空間」,但在今年初談判代表赴美談判遭拒後,所有相關官員隨即改口,我駐WTO代表顏慶章更公開在媒體上聲稱「重新談判有困難,違反入世承諾將受制裁」,由此可見我談判官員,要不是充分表現出對於WTO的顢頇無知,就是故意迴避WTO與米酒問題之重心,繼續逞其愚民的目的。
反對米酒漲價的民間團體曾不斷重申,修改菸酒稅法,必須將紅標米酒從蒸餾酒類獨立出來,以民生料理用酒來課徵更低的稅率、甚至免稅。因為依國際課稅慣例,民生必需用品免課稅,再則依WTO所遵循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三條(即所謂「國民待遇原則」)規範中提到:「任一締約方於輸入其他締約方之產品時,不應對其直接或間接課徵超過對本國生產之同類產品所直接或間接課徵之國內稅及任何種類之規費……」也就是說,只要將進口的米酒與國內本土生產的米酒,課以相同稅率,即不違反WTO的國民待遇原則。這是一個有利於台灣人民,且不違反WTO精神的解套之法!況且紅標米酒屬於「料理用酒」,在國際談判上,本來就還有爭取的空間。因此,菸酒稅法只要將米酒從「蒸餾酒類」中獨立出來,改列為「料理酒類」來課徵更低的稅率、甚至免除課稅。對於外國的米酒也可以比照「同樣條件」,即不以蒸餾酒類進口課稅,則一樣享有同樣的低稅優惠。如此作法,根本不會違反WTO「國民待遇原則」,亦使國民得繼續享有低價而安全的米酒。我談判官員不該錯誤應用解釋「國民待遇原則」。
◎斧底抽薪之道
修改菸酒稅法不應一錯再錯,當務之急,應是先修法讓米酒免稅,並必須準備進入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有官員以日韓燒酒爭議敗訴為例,強調米酒要與XO、威士忌區別而不以蒸餾酒課稅的勝算很低。殊不知依WTO原則,已確定的案例對於他國並沒有拘束力,且事實上,日韓爭議的結果並非全盤皆墨,除了延長漲價的緩衝期之外,還藉由爭端解決機制爭取到比台灣更低的稅率,況且日韓燒酒多為直接飲用,並非像台灣這樣,在用途與數量上廣為料理所用,是民生必需品。日韓能爭取到燒酒減稅,台灣有資格爭取更多的權利。
真正要解決紅標米酒問題,釜底抽薪之道則是暫緩菸酒公司的民營化政策,維持原先國營價格。因為一瓶紅標米酒成本價格在8─12元,所以不管從量、從價或從酒精度課稅都有暴利可圖,皆足以引發一連串要錢不要命的社會亂象。因此,民營化政策是否違反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原則,必須重新檢討。
本文於2003.05.19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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