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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刊登於:「新世代青年團」(http://youth.ngo.org.tw/)的「青年評論」專欄 2003.04.29
 
回應『女人』的需要,激發『女人』的潛力
——從『當家女人』生命圖像談婦女福利實務 (一)
游晴閔(台灣婦女展業協會承辦北投婦女服務中心 社工組長)

如果我今天有這個勇氣踏入學術殿堂,
分享基層的社會工作經驗。
這是許多『當家女人』在我生命上做的工!

她們用勇氣與承擔速寫『當家女人』的生命圖像
一個個生活的難題,如同驚險萬分的牌局,
她們總是要打出手上最好的王牌,因為是用生命下賭注。

當女性主義停留在我的腦袋時,
她們用獨立、自主的行動來彰顯女性自覺。
當我努力尋找『何謂生命力?』時,
她們永不放棄撫育、滋養新的生命。

這一切一切
逼視著我脫下中產女性的眼鏡
靜心下來,感受屬於『當家女人』的脈動
喜、怒、哀、樂…

你準備好了嗎?
邀請在場每一位來參與這段『自他交換』生命交融的歷程。
之後,
身為基層社工、學者專家、社工學生的我們,
或許就會知道---
如何回應『女人』的需要,激發『女人』的潛力!


在我的社會工作養成訓練裡,不斷強調以整體觀點來看待人類行為,也就是『人在情境中』的觀點,視人類行為乃生物、心理、社會結構及文化因素間複雜互動的結果。因此社會工作從微視的生理、心理到巨視的社會結構及文化多所關注。社會工作也在重視『多元文化』的潮流下,逐漸開展對於『多元』族群的回應。在這樣的脈絡,我們來談今天的主題:『多元家庭型態對社會福利影響』。我想從自己的實務領域——女性單親家庭這種家庭型態開始,透過女性單親戶長的生命圖像及生活難題的了解。看看社會福利系統的人、事、物如何回應。

故事一:誰禁錮了單親媽媽 ----從現行社會救助制度談起

『靜美,你離婚了,他們陳家是不會讓妳上神主牌位呦!你也不能進宋家的祠堂。你還是趕快找到合適的人家來嫁,否則妳死後就會變成野鬼四處流浪。』這是宋靜美的媽媽在她離婚後的一星期內,見面就劈頭對她說的開場白。

靜美在我面前訴說的傳統社會文化對她的威脅,連死後都不放過的詛咒。這對許多單親媽媽來說是共同的夢靨。如此傳統的文化意函宣示著:『女人』,是無法獨立生存,她須要有身分的依附著男人才有立足之地,即使死後也是一樣!這讓我記起與這詛咒有異曲同工之妙的現行社會救助制度規定,貧困的單親媽媽如要獲得政府低收入的補助維生要調查娘家父母的財產。這也是說,不管本地的風俗—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硬要女人『成年後』仍舊依賴『後頭厝』。進一步的說,女人要依附在男性成立的家﹙父親、丈夫﹚,否則女人無法獨立成家!傳統文化的父權機制及政府威權 『家庭至上』的社會福利政策重重的壓在一個個 --- 失婚女人 / 單親媽媽的身上!就如一位求助無門的單親媽媽所說:『原本以為這是值得我活下去的社會,而今卻讓我沈痛地想結束自己的生命﹗』

從法的層面來檢視:

現行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如下

1.直系血親。但子女已入贅或出嫁且無扶養能力可資證明者,得不計算。

2.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撫養義務之親屬。

3.綜合所得稅列入撫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
社會救助法如此的設計,對於貧窮的單親媽媽生活影響頗大﹗娘家財產計入,不符社會民情。單親媽媽通常無法獲得娘家經濟上的協助,且其父母也多為老人也是依賴人口,故通常為子嗣的撫養親屬寬減額的人頭,如此情況,則此納稅義務人也有責任『撫養』這單親媽媽一家人。這種計算方式就表示,這位單親媽媽的兄弟們不但要撫養父母也要照顧已出嫁爾後又離婚/喪偶的姊妹一家人。

有些婦女因諸多因素與娘家早已失去聯絡,現因成為單親媽媽經濟困難要回頭去找資助,實窒礙難行。況且,娘家的人會認為我沒有義務要養你。根據民法1117條[受撫養要件]:受撫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從法意來看,單親媽媽並不符合民法中規定的受扶養要件,然社會救助法卻認為單親媽媽在經濟上需受娘家『撫養』。這明顯兩法有衝突之處,是故修法是在必行。

在從事女性單親家庭支持性服務的過程裡發現,台灣已浮現與國外貧窮研究裡所謂「女性貧窮化」的議題。越來越多單親媽媽帶著孩子生活在經濟困頓的牢籠,社會救濟是窮人最後的希望。身為一個社會工作者,不禁想問:是誰關了通向最後一個翻身機會的門並加上一道鎖﹗【此文曾發表於北投婦女中心『女巫的家』第四期會訊91.3月】

*在實務上,我看到了….

1. 社會救助體系設計充滿父權家庭的思想,傳統文化與社會結構(社會救助體系)對於『當家女人』的擠壓!社會救助體系永遠要占窮人的便宜。理直氣壯告訴「失婚的女性」回到『後頭厝』去說有繼承權,要分家產。所以,也要把娘家的財產計入。然而。我那聰慧雖然得癌症末期的媽媽,頭腦清楚的跟我說:『政府如要這樣算,那麼我也只能分到1/6,為什麼不把我媽的財產只計入1/6。更何況哪一分地是我媽的棺材本….』

2. 另外,「特殊境遇婦女條例」是為協助不同境遇的婦女因應而生的進步法案。美中不足也依稀有父權的色彩,其中有一條規定為如果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養,即使經濟多麼困頓,也無法領取緊急生活補助。當我看到這個條文時,我和案主異口同聲的說著:『合法婚姻關係都有遺棄子女的父親了,更何況是未婚生子。』

3. 其實父權文化無所不在,在台灣各式社會制度裡都有它的影子,健保制度也不例外。以下的討論方式在所謂『社會政策』的研討上,從未出現過,因為太細節,但對於個別女人的處境卻是實在的壓迫。健保規定:妻子若以所謂「眷屬」的身分「依附」在丈夫的名下加入健保。若是丈夫「惡意遺棄」的失蹤或正在辦理離婚訴訟已分居,健保依然要這些經濟困難的媽媽一併繳清其夫積欠的健保費。這是不是就是標準的「夫債妻還」!那麼民法親屬篇中剛修改的夫妻分別財產制的意義又在哪裡?

*在這裡,您還看到了什麼?…(待續)

回應『女人』的需要,激發『女人』的潛力——從『當家女人』生命圖像談婦女福利實務(二)

回應『女人』的需要,激發『女人』的潛力——從『當家女人』生命圖像談婦女福利實務(三)

回應『女人』的需要,激發『女人』的潛力——從『當家女人』生命圖像談婦女福利實務(四)